非法滞留禁令共有三种,人们经常把它们搞混。区别决定了一个案件是几个月、几年,还是十年。
三年与十年禁令
根据 INA 212(a)(9)(B),累计非法滞留超过 180 天后离境的人,三年内不可入境;非法滞留超过一年的,则为十年。触发禁令的是离境行为,而不仅仅是非法滞留本身。这正是“离开”往往是最糟选择的原因。
这两种禁令有豁免,而且对许多人来说,可以在离境之前先行申请,使用 I-601A 表格。
终身禁令
INA 212(a)(9)(C) 不同。它针对的是:累计非法滞留超过一年,或曾被下达驱逐令,之后又未经查验再次入境或试图入境美国的人。
有两点让它格外严厉。其一,在美国境内没有常规豁免可用。其二,当事人通常必须在美国境外待满十年,才可以申请重新入境的许可(I-212 表格)。之所以称为“终身”,是因为只要人还在美国境内,这个十年就不会开始计算。
前半句里的“累计”很关键。非法滞留可以跨多个时间段相加,因此有些人自认为只是“断断续续几次短暂逾期”,累计起来其实已超过一年。
为什么很多人无意中触发它
几乎没有人是故意触发的。通常的情形是:当事人在压力下离境,或被驱逐,而家人在美国,于是用当时唯一可行的方式回来。造成伤害的正是第二次入境。
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出入境记录放在最前面梳理。一位说“我从 2015 年起就在这里”的客户,和一位说“我从 2015 年起就在这里,只有 2018 年离开过四个月”的客户,法律处境可能完全不同。
一项值得注意的最新变化
2026 年 8 月 13 日,移民上诉委员会在 Matter of Delcarmen-Lara 一案中裁定:持回美证(advance parole)离境,就非法滞留禁令而言构成“离境”。该裁决推翻了 2012 年的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,而人们依赖后者已有十四年。委员会将新规则适用于此后的情形。
如果您有待审的绿卡申请、过往存在非法滞留,并且计划持回美证出境,请在订票之前先咨询律师。这正是这项新裁决所改变的情形。
由于这里的后果是永久性的,在递交任何可能触发上述条款认定的文件之前,我们都会完整审查客户的出入境记录。
